English 日本語 한국어
你的位置: 网站首页> 新闻中心> 新闻快讯> 正文

廉政典故——古代中国的反贪之法

发布时间:2016-04-15 浏览次数:

尧舜时期的社会组织是一种松散的部落联盟,即我国原始社会中行将崩溃瓦解的父系社会晚期。其时生产力相对提高,产品有了剩余,占有剩余产品的私有制已逐步形成。为了维护这一制度,国家机器的胚胎开始形成,氏族中的贵族阶层联合起来,设立百官,统称为“百姓”。《尚书·尧典》上有“平章百姓”的记载,含义就是“处理百官事务”,同时还记载制订了“五刑”。尧让舜做自己的辅佐大臣,舜修订并放宽了“五刑”,用流放代替死刑,同时在“五刑”中确立“官刑”,说明当时对官员有了专门的约束,不服从“官刑”,就要受处罚。怎么处罚?《尚书·尧典》记载说:鞭作官刑。不用解释大家也能猜个八九不离十,不外是打屁股罢了。

舜为帝时,也处置了一个贪官,名叫伯封。《左传·昭公二十八年》里这样描述伯封:实有豕心,贪婪无餍,忿类无期,谓之封豕,有穷后羿灭之。这话翻译过来就是:伯封贪得像猪。

禹建夏,由法官皋陶作《禹刑》,也叫《夏刑》,里面仍有惩贪条例。春秋时鲁国大夫叔向处罚贪官羊舌鲋时,援用的就是夏刑,说:“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请从之。”最后叔向是这样给羊舌鲋定罪的:贪以败官为墨,羊舌鲋被论“墨”罪,杀,弃尸于市。

商朝初建,继承古代“鞭作官刑”,制定《官刑》。《尚书·伊训》载:制官刑,儆于有位……敢有殉于货色,桓于游败……卿士有一于身,家必丧。这话译作今文很有意思,其苦口婆心与今天的某些个反贪舆论颇为相仿,有连哄带吓的味道:贪财,贪色,贪出国游玩,身为官者,占其一,就把一个原本幸福的家庭给毁了!

盘庚是最注重反贪的一位人民领袖,《尚书·盘庚》载有盘庚的一段话,意思是:我不任用贪财之人,那些为人民服务为人民谋幸福能让人民安居乐业的官员,我将按贡献的大小依次任用。

周穆王时期,吕侯制《吕刑》,内有“五刑”、“五罚”、“五过”、“五疵”。“五疵”里就有两条有关贪污的,一是“唯货”,一是“唯赇”。“赇”也是贪,因为“赇”字可以理解为“求贝”,当然“赇”也可能是早期的贿赂,因为“赇”字也可以理解为“以贝相求”。

春秋时期,贪污泛滥,上梁不正下梁歪。周王任用贪官,各诸侯国君也以身作“贼”,带头贪污,下面小官小吏竞相效尤,贪风甚炽。《诗经》里的名篇,如《硕鼠》、《伐檀》等,皆有刺贪之意,约等于现在的民谣,一句话:反贪不力,民谣即兴,古今一理。

进入封建社会后,汉代开始惩治官吏在经济方面的职务犯罪,有两条刑律:主守盗,受赇。前者是指利用职务盗窃国家物资,后者是惩治官吏枉法受贿行为。从行政制度上,汉文帝规定“官吏以饮食免”,相当于现在中央政府禁止大吃大喝之类的红头文件,用意相同。汉文帝的规定中有一条相当严格:上级官吏吃下级官吏一顿饭,免!而汉元帝时则有规定:坐赃者,皆禁锢不得为吏。意味着贪官一旦事发,政治生命从此结束,尚没有出现如今易地为官的变通之法。到了东汉时,规定更为严酷:赃官子孙,三代不得为官。

宋代重视反贪,赵翼云:“宋以忠厚开国,凡罪罚悉从轻减,独于赃吏最严。”王安石也说:“今朝廷之法所尤重者,独贪吏耳。”行政上,宋设反贪局,时称武德司、皇城司。神宗时,更是重禄重法,一边给公务员增加工资,一边加大法制建设,两手齐抓,不过,也没有根治贪污腐败。到了元代,官吏赃罚,轻则打屁股,重则处死。

明代,由于朱元璋出身贫苦,所以反贪决心最大,力度也最强:赃至60两以上者,枭首示众,仍剥皮实革……官府公座旁各悬一剥皮实革之袋,使之触目惊心。朱元璋还经常在地方官上任之前与之谈心,告诉他们如何对待低工资,如何反贪拒腐防变,可谓是语重心长。为反贪,他甚至不惜始创特务政治,让特务们监督官员。让“身残志坚”的太监们也参与了反贪——太监是皇上最后的武器,太监不好色,无家眷,一人吃饱全家不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