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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传染病报告制度

发布时间:2009-03-16 浏览次数:

附件4:传染病报告制度

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制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和《沈阳市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制度。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传染病疫情的责任报告单位。

三、各医疗机构要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信息监测报告制度,包括报告卡和总登记簿、疫情收报、核对、自查、奖惩。院及科室分别设专(兼)职疫情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疫情报告、登记和管理工作,并配备必要的设备,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监测信息的网络直接报告。

四、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所设与诊治传染病有关的科室应当建立门诊日志、住院登记簿和传染病疫情登记簿,院及科室分别设《传染病疫情总登记簿》和《科室传染病疫情登记簿》,并定期核对,每月至少自查一次。

五、门诊、病房诊治医生首次诊断或发现法定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时,应填写《传染病报告卡》,由科室疫情报告员登记后,送交预防科,由院疫情管理员填写总登记后及时报出。

六、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乙类传染病中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肺炭疽、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人或疑似病人时,或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应于2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于2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对其它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应于24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

七、发现鼠疫、霍乱、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高致病性人禽流感、艾滋病及HIV感染者、肺炭疽、脊髓灰质炎、麻疹、白喉、新生儿破伤风及爆发疫情和突发事件时,应立即电话报告,同时填写《传染病报告卡》。

八、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疫情报告人。责任疫情报告人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发现有法定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或病原携带者,必须按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责任报告人在首次诊断传染病病人后,应立即填写《传染病报告卡》,《传染病报告卡》填写内容完整,不得漏项,14岁以下儿童须填写家长姓名。《传染病报告卡》由录卡单位保留三年。

九、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依照有关法规对责任疫情报告人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乡(镇、地段)级以上的责任报告单位必须建立疫情管理组织,指定专职疫情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或所辖区域内的疫情报告工作。县(市、区)级以上责任报告单位必须实现计算机或采集器的网络直报。

十、加强化验室传染病阳性化验单的管理,指派专人取送并建立交接手续,避免由患者直接取走,造成传染病漏报。

十一、每年对全院医务人员进行一次有疫情报告知识的业务培训,对新上网人员及实习学生随时进行培训。

十二、建立传染病疫情保密制度,内部人员调用疫情资料时进行登记,外单位人员凭介绍信查阅或复印相关资料,并记录盖章。

传染病疫情报告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网络直报工作制度

一、为加强传染病疫情报告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工作的管理,确保其报告的快速、准确和敏感,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二、组织管理

1、设立由主管领导任组长,预防科、医务科及计算机信息科等科室和部门负责人组成的传染病疫情报告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单位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落实。

2、预防科为本单位传染病疫情报告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工作的主管科室,负责该项工作的日常管理和考核,指定专人负责传染病网络直报报告卡片的及时输入,并建立传染病总登记簿。

3、建立本单位传染病疫情报告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管理考核办法,并做好自检记录。明确报告时限和传染病卡片传递程序,建立传染病报告卡交接手续,实行签字制度。

4、各相关科室要指定专人负责本科室传染病疫情报告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及时收集传染病报告卡、送交预防科并做好登记。同时建立本科室传染病分登记簿。

三、传染病疫情报告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工作的具体要求

1、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和检疫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疫情报告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现有法定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或病原携带者时,必须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限和程序报告传染病疫情。

2、责任疫情报告人在首次诊断传染病病人后,要立即填写传染 病报告卡,传染病报告卡由预防科保存三年。

3、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乙类传染病中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肺炭疽、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人或疑似病人时,或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应于2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于2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对其它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应于24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

4、网络直报实施人在进行传染病网络直报时,必须首先进行审核,对空项、漏项及出现逻辑性错误者,应立即与填卡医生核对,准确无误后方可录入。

5、在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必须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区、县(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做好登记。

传染病自查制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和《沈阳市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制定传染病自查制度。

二、按照传染病法规定的报告时限进行报告。

三、彻底杜绝迟报、漏报、瞒报现象。

四、每日到临床科室核对、登记报卡。

五、每日收集传染病卡片后进行网络直报。

六、每月到临床科室监督检查一次。

七、每月对传染病报告病种进行分类、整理、核对后存档。

传染病核对制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和《沈阳市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制定传染病核对制度。

二、医院及科室分别设《传染病疫情总登记簿》和《科室传染病疫情登记簿》,医院疫情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其进行核对,发现不符登记应及时纠正。

三、医院疫情管理人员收到《传染病报告卡》后,应立即对传染病发生科室、医生、患者、登记病种、发病时间等进行核对,然后进行网络直报。

四、网络直报实施人在进行传染病网络直报时,必须首先进行审核,对空项、漏项及出现逻辑性错误者,应立即与填卡医生核对,准确无误后方可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