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规范我院传染病预检、分诊工作,有效控制传染病疫情,防止医院内交叉感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预防处、医务部负责医院的传染病预检、分诊工作的组织管理。感染性疾病科,具体负责本院传染病的分诊工作。
三、各科室的医师在接诊过程中,应当注意询问病人有关的流行病学史、职业史,结合病人的主诉、病史、症状和体征等对来诊的病人进行传染病的预检。
经预检为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应当将病人分诊至感染性疾病科就诊,同时对接诊处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
四、对呼吸道等特殊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我院应当依法采取隔离并立即上报,及时将病人转诊到具备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诊疗,并将病历资料复印件转至相应的医疗机构。
五、转诊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使用专用车辆。
六、感染性疾病科应当采取标准防护措施,按照规范严格消毒,并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医疗废物。
七、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培训,从事传染病预检、分诊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认真执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常规以及有关工作制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制定传染病首诊负责制度。
二、门诊必须实行传染病首诊报告制度,严格执行门诊日志制度。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按照规定向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疫情,并接受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三、必须实行传染病首诊负责制。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及时由许可收治的医疗机构诊治或确认;对合并患有传染病的危重病人和危重传染病病人,应当立即就地隔离抢救治疗,待病情稳定后,再转入许可收治的医疗机构。
四、必须遵守传染病诊疗技术规范,建立健全院内感染管理组织,负责本单位消毒监测和技术指导工作;建立消毒隔离制度,传染病登记、报告、检查和奖惩制度,医护人员培训考核制度,传染病病人出入院管理、探视和陪护等制度并严格执行,防止医源性感染和医院内感染。
五、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收治传染病病人,不得推诿或拒收病人。
六、发生从未有过的传染病或者国家已宣布消除的传染病时,应当立即组织隔离诊治,并报告。
七、在肠道传染病流行季节和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必须承担沈阳市卫生局指定的传染病收治工作。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和《沈阳市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制定传染病诊断制度。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为传染病疫情的责任报告单位、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为责任疫情报告人。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四、门诊、病房诊治医生应严格按照“法定传染病诊断标准”进行诊断,发现法定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后,应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并登记《科室传染病疫情登记簿》后报告。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和《沈阳市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制定传染病登记制度。
二、医院及科室分别设专(兼)职疫情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疫情登记工作。
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所设与诊治传染病有关的科室应当建立门诊日志、住院登记簿和传染病疫情登记簿,医院及科室分别设《传染病疫情总登记簿》和《科室传染病疫情登记簿》。
四、门诊、病房诊治医生首次诊断或发现法定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时,应填写《传染病报告卡》,由科室疫情报告员登记在《科室传染病疫情登记簿》后报出。
五、医院疫情管理员收到科室《传染病报告卡》后,应登记在《传染病疫情总登记簿》后进行网络直报。
一、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临床医生为责任疫情报告人。
二、发现疫情及时上报。门诊医生对诊治患者应逐一填写门诊日志,发现传染病患者应及时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并在传染病登记簿上做好登记,上报预防科,网络直报。
三、门诊日志、传染病登记簿、传染病报告卡均要求填写项目齐全。详细具体,真实、字迹工整清晰、保存三年。
四、化验室要求建立检验阳性结果登记簿。传染病阳性化验单应有专人取送,并建立交接手续。
五、所有门诊及临床医生均应掌握常见传染病的诊断标准。
六、凡违反以上规定,拒绝执行本规定者,凡漏报、迟报、卡片填写不合格者,根据情节给予10~100元罚款。如造成疫情蔓延等重大后果者,除罚款以外,还应根据《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对于认真执行制度的科室和个人,表现突出者,给予奖励。根据情况,给予10~100元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