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基层党组织:
党员徽章是党员身份的标识。在学校开展的“亮身份、树形象、作贡献”活动中,要求各单位各部门党员主动亮明身份,佩戴党员徽章,现结合省委组织部、省委高校工委相关文件要求,就规范佩戴党员徽章具体要求如下:
一、佩戴党员徽章的对象
佩戴党员徽章的对象为党员组织关系在学校的全体党员(含预备党员)。
二、佩戴党员徽章的场合
党员在以下场合应佩戴党员徽章。
1.党员参加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活动时应当佩戴党员徽章。
2.党员参加党内重大会议时应佩戴党员徽章。
3.党员参加本单位本部门党组织举行的集体活动或集会时应当佩戴党员徽章。
4.党员参加党支部党日活动时应佩戴党员徽章。
5.党员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时应当佩戴党员徽章。
6.窗口岗位和服务岗位党员在工作时间内应当佩戴党员徽章。
7. 党员在工作时间内佩戴党员徽章。
8.教师党员在从事教学活动时应当佩戴党员徽章。
9.大学生党员在校园内要时时佩戴党员徽章。
10.其他应当佩戴党员徽章的场合。
三、党员徽章的式样
沿用中央组织部推荐的党员徽章式样,党员徽章正面上方为中国共产党党旗图案,下方为图形图案,印有“为人民服务”字样(特注:毛泽东字迹),背面标注“辽宁省委组织部监制”字样。
四、佩戴党员徽章的要求
佩戴党员徽章必须严肃、庄重。党员徽章应佩戴在左胸中间位置,与其他徽章同时佩戴时应置于其他徽章上方。不得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不符合制定规定的党员徽章。要把党员佩戴党员徽章作为党支部规范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抓好落实。
五、党员徽章的管理
1.党组织订购党员徽章可由学校党委组织部门或基层党组织联系企业定制。党员徽章由各单位各部门党组织为党员发放并组织佩戴。
2.党员要妥善保管党员徽章如有丢失或损坏应当及时向所在党支部申请补发。
3.党员徽章限党员本人使用,严禁出借非中央中共党员佩戴。违反规定者一经发现并经核实后,给予批评教育。
4.党员被开除党籍、预备党员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时,应及时收回党员徽章。
5.基层党组织书记要督促党员按规定佩戴党员徽章,全体党员要相互监督时,养成按规定佩戴党员徽章的良好习惯。
党委组织部
2017年11月1日